哈尔滨胜诉佳讯 | 反转——“金银花”商标侵权热点案辉知队迎来再审胜诉
2023-10-30
受到最高法两会工作报告高度关注的“金银花”系列案,近日由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获得首例再审胜诉判决。
2023年8月,由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慧众所”)知识产权团队“辉知队”合伙人律师姚佶、合伙人律师刘哲代理被告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的“金银花”商标侵权案,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判决已执行财产将责令返还。
对“碰瓷式维权”说不
慧众所“辉知队”
冲在捍卫司法公正第一线
此前,碧丽公司以其“金银花”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向全国上百家花露水企业发起诉讼,并绝大部分获得胜诉。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一起“金银花”再审案,随后,该系列案逐步反转,多地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部分案件原告撤诉。而已被执行判赔金额的被告企业也申请再审。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对“青花椒”、“金银花”等“碰瓷式维权”说不,为合法经营者撑腰,让违法经营者受罚。
因此,该案也是继最高院工作报告发布后,第一例由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金银花”系列案的改判案例!
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
无基础权利
系本案再审改判重要依据
慧众所代理人提起再审称,碧丽公司没有权利基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第603857 号“金银花”商标已于1994年1月27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予以撤销,并于1995年3月28日进行公告。且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公告,撤销对碧丽公司所持有的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决定。碧丽公司明知自己无权利基础仍提起索赔,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构成恶意诉讼。碧丽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已提起 98 起诉讼,获得了巨额赔偿,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同时,“金银花”商标类案件为热点案件,已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其通过大量诉讼、不正当地垄断“金银花花露水”市场,将商标权作为索赔工具,获取不正当利益。原审未考虑该案社会影响。
碧丽公司虽对此提出再审期限、商标案件追溯力、商标撤销法律效力等抗辩理由,但浙江高院认为,根据汇发实业公司提交的1994年“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1995年撤销公告等证据,碧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权利基础——“金银花”商标,在其起诉时已被撤销,其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再审期限的抗辩意见,浙江高院认为,本案系因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受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限制。而对于商标再审案追溯力问题,浙江高院认为,“在碧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涉案权利商标已被撤销,其显然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浙江高院最后认为,本案再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应作相应改判,遂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支持赔偿碧丽公司16.5万元的判决,驳回碧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本案经浙江高院再审改判,意味着原判决中慧众所代理的汇发实业有限公司已被执行的赔偿金,将被责令返还。
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早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因此,辉知队建议企业在在遭遇“碰瓷式维权”后,要积极应对,从事实、法律等多角度搜集证据来证明相对方恶意诉讼的主观意图,以及己方行为的合法性,并可以依法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相对方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企业也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如提前针对产品领域进行商标申请布局,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提前取得合法授权等。唯有知识产权保护先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碰瓷式维权”行为的发生。
马律师